(2015)安景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景民初字第592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苑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