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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景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景民初字第592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苑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