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商诉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常创天使(常州)创业投资中心、常州青年创业投资中心等与浙江宝润实业有限公司、张峰等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创天使(常州)创业投资中心,常州青年创业投资中心,常州青企联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江苏谐和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宝润实业有限公司,张峰,车仙荣,浙江宝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诉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常创天使(常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常州市科教城天润科技大厦B座208室。法定代表人汤胜军,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申请人常州青年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常州市科教城天润科技大厦B座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光源,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申请人常州青企联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常州市科教城天润科技大厦B座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光源,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申请人江苏谐和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府西花园1幢商铺201。法定代表人张文伟。被申请人浙江宝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608号203室。法定代表人张峰。被申请人张峰。被申请人车仙荣。被申请人浙江宝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斗门路20号第五层518室。法定代表人张峰。申请人常创天使(常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青年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青企联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谐和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增资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宝润实业有限公司、张峰、车仙荣、浙江宝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8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为此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创天使(常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青年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青企联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谐和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宝润实业有限公司、张峰、车仙荣、浙江宝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伟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恽妍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