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与吴忠红、邓月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吴忠红,邓月娟,吴忠生,吴龙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9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兴贵村南街3号。法定代表人谢金波,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忠红,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邓月娟,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吴忠生,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吴龙敏,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忠红、邓月娟、吴忠生、吴龙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5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忠红、邓月娟、吴忠生、吴龙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吴忠红、邓月娟、吴忠生、吴龙敏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吴忠红、邓月娟、吴忠生、吴龙敏所有的收入(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吴忠红、邓月娟、吴忠生、吴龙敏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海山(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