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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罗某甲、罗某乙、罗丙妨害公务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罗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男,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7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乙,男,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7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罗丙,男,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7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当日受理立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小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智慧、人民陪审员刘小兵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4日,桃江县规划局工作人员在桃江县拆迁办、桃花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协助下,来到桃花江镇创兴西路复迁地进行定点放样测量作业,由于受到当地村民的阻止,桃江县拆迁办工作人员向桃江县公安局桃花江派出所报警,民警薛某伟带领民警黄浩赶到现场进行劝阻,但村民仍不同意放样人员放样,民警薛某伟便将情况报告所长汤某勇,10时许桃花江派出所又派出六名民警到了现场。为阻止放样,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丙等人抢测量人员手中的定位仪,被告人罗某甲将仪器砸打,民警彭某虹上前制止,被罗某甲打伤,后又被罗丙推倒并压在地上,民警薛某伟上前制止时被罗某乙用抢到的仪器支架打伤。经鉴定,薛某伟、彭某虹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该院对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视听资料以及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丙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甲系主犯,被告人罗某乙、罗丙系从犯。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甲、罗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乙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解提出:公安干警未依法出警、有部分警察未身穿公安制服、行政人员进行放样测绘时未表明身份;证据中公安人员不能就本案事实承担证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上午8时左右,桃江县规划局工作人员在桃江县拆迁办、桃花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协助下,来到桃花江镇创兴西路复迁地进行定点放样测量作业。当地村民阻止定点、放样测量作业,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抢放样仪器。上午9时许桃江县拆迁办工作人员钟某湘便向桃江县公安局桃花江派出所所长汤某勇报警,所长汤某勇指派民警薛某伟、黄浩出警。民警薛某伟、黄浩赶到现场进行劝阻、疏导工作,但村民仍不同意放样人员放样,且情绪激动,民警薛某伟便将情况报告所长汤某勇,10时许桃花江派出所所长汤某勇带五名民警到现场继续进行劝阻,防止事态恶化。被告人罗某甲母亲徐爱珍在阻止放样的过程中被绊倒,被告人罗某甲的妻子江甲在阻止的过程中晕倒,二人均被送往医院治疗。13时许,规划局工作人员经过被告人罗某甲家菜地旁前往测绘点时,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丙以及罗某佳等人为阻止放样,便冲过去抢测量人员手中的定位仪,被告人罗某乙强行将定位仪上的一个配件扯扔在地上,被告人罗某甲将抢到的仪器(带圆盘部位)朝地上使劲砸打。民警彭某虹上前制止,被罗某甲用仪器打伤,后又被罗丙推倒在地并压在地上。民警薛某伟上前制止时又被罗某乙用抢到的仪器支架打伤。经鉴定,薛某伟、彭某虹的伤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丙于2014年7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丙于2015年3月16日赔偿了受伤民警部分经济损失。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户籍信息查询,证实了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丙的身份情况。2、薛某伟警官证复印件、桃江县公安局政工室出具的证明,证实薛某伟系桃花江派出所副所长、彭某虹系桃江县公安局协警大队职工。3、到案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丙系案发后三人被公安民警带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进行调查。4、桃江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出具的证明,证明文甲、温甲系县规划局规划设计院工作人员以及根据工作安排,派出到桃花江镇近桃村创兴西路安置点进行规划放样。5、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桃江县国土局预征地公告、《关于桃花江镇近桃村原八队有关创兴西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桃江县规划局出具的证明、桃江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出具提供的通知等,证实桃花江镇近桃村原八队已被国土部门征收以及用于建设项目、拆迁安置补偿等相关文件批示和通知。(二)、证人证言1、证人罗某佳的证言,证实上午(2014年7月24日)10时他见很多人在他二老兄罗某乙屋后吵架,并围着罗某甲,他看罗某甲正在抢一个人手上的仪器,帮罗某甲抢的不止一个,他也马上过去,抓住仪器下面的铁杆,在抢时有民警阻止了,并且还说不要抢,其中在旁边的一个民警用手扯他,想制止他,他们将仪器的架子扯断了。罗某甲抢走了仪器,他就站在土沟里,看见他老兄罗某甲被一个民警压在地上,罗丙跑过去,把抱着他老兄的民警搞到了地上,他就过去,看见他前面有个男人,他就把他推开,那人也就摔倒了,接着把他老婆拌倒了,他就扶起他老婆,转过身,看见民警把他侄儿压在地上,只几秒钟他就被民警押走了。2、证人薛某伟的证言,证实那天他带队值班,2014年7月24日上午9点多,接到报警,大汉复迁地有人阻止施工,要求出警处理。他和黄浩就赶到现场,现场有规划局的人在搞测量,还有桃花江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还有三、四十个工作人员在现场,有村民用龙船鼓在敲,还有人在边上喊要砸掉测绘工具,还扬言在打死这些测绘人员,他到现场后表明了身份,是接报警来现场处理的,就向双方了解情况,但群众情绪比较激动,测绘人员到哪他们跟到哪,吵着不准搞。他在边上做工作不通。之后他向汤所长电话汇报了情况,所里又派了一些民警来到现场。下午13时许,测绘人员在一处地方测量,群众就跑过去阻止,搞不成测绘工作后,工作人员就拿哒仪器准备离开,当地一穿黑色衣服三、四十岁的男子去抢测绘仪,往地上摔,当时就摔成几截,还有几个群众把摔在地上仪器捡起来又摔。他边上的协警连忙要去制止这种行为,那个开始摔仪器的男子拿哒测绘仪剩下手柄就朝彭某虹头部打去,砸了好几下,他在边上喊不要打人,并想上去制止,边上一个穿黄衣服的男子,手里拿测绘仪被摔断的铁杆朝他颈部横扫过来,打在他头部的左边。他转过去看彭某虹此时被三四个村民扯到地上在打,他们所里的其他人过来把彭某虹救出。3、证人彭某虹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4日上午薛某伟副所带队在桃花江镇创新西路上出警,汤所长带领几位民警包括他,也一同赶往创新工地,他看到两堆人围在那里吵,其中一堆人围着薛某伟,薛应该在做解释,另一堆群众围着测绘工作人员。因为他们过去就为了防止发生冲突,民警都在一边做工作进行劝导,大概过了二十分钟的样子,测量的打算换一边去放样,这时他看到一个老太太跟着过去就倒在路边上,当时是11点多天气热就叫来了救护车,并把人抬到救护车上,在原地这个护老太太的一个堂客咀也躺在了地上,又叫了一台救护车来。中午12点钟的样子,规划局二个工作人员就开始放样,在工作人员刚架起仪器进行测量时,有个男子就去抢仪器,抢哒仪器后就抓着仪器的一头使劲往地上摔,他正准备上去制止他这种行为,还没来得及那个仪器就被摔成了两段,他就从这个男子左后面准备护仪器不让其摔坏,那男子把仪器摔了后,把手中的一节丢掉,捡起地上那一段比较大的反手朝他头上猛打,同时两个男的就把他搞到地上,一阵乱打,那个仪器至少在他头上砸了五、六下,然后他所民警就把打他的两个男的扯开,但另一个小伙子还是把他按在地上,同事就把按他地上的人扯开。4、证人龚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4日上午8点多他正好路过大汉后面修路的地方,看见一些群众围哒政府搞测量的工作人员,群众不让搞测量,还抬了一面龙船鼓在那敲,说是不要搞测量,还要搞就打他们,政府的工作人员就报了警,薛某伟同黄浩过去了,当地支书也去了,双方在协商,这时桃花江派出所又来哒一些民警,一直到下午1点左右,他们搞测量的准备开始测量,老百姓又去阻止,搞得他们搞不成,所以搞测量的拿哒仪器正准备撤去,有一村民去抢仪器,抢了一会抢到了手,把仪器往地上砸,支架被砸成了几节,这时姓彭的民警上去想制止,这个砸仪器的人就拿仪器砸这姓彭的民警,砸得出了血,之后又有两个村民把彭警官搞得摔在地上,并对彭警官拳打脚踢,在边上的薛某伟要进去制止,被边上一个村民用铁棍打了头部一下,再后来又过来几个民警才制止这样的行为。5、证人胡某跃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4日上午9点多接到拆迁主任丁爱民电话说拆迁办的人在近桃放样受阻,要他一起去做工作。到现场后看到罗某甲要抢文甲手里的GPS定位仪,后罗丙、罗某佳也赶来抢,这几个人将仪器抢成两截,遥控器被罗某乙抢走交给了徐斌,罗某甲拉着仪器带圆盘一端朝地上猛摔,协警彭某虹去抓罗某甲的肩膀阻止罗某甲摔仪器,罗丙就去抓住彭某虹的衣领,在罗丙推彭某虹时罗某甲用仪器猛击其头部,罗某乙用铁杆猛击维持秩序的薛某伟致其受伤。彭某虹被罗丙摁住时,罗某甲又用仪器带圆盘的一端打了彭某虹脚部二下,后被工作人员阻止,彭某虹翻身跃起时又被罗某佳扯住头。罗某乙手持铁杆横扫,政府工作人员在制止其行凶时被徐斌踢中腰部。约五分钟特警及时赶到避免了事态进一步扩大。他用手机从罗某甲抢仪器开始拍摄到特警赶到就没摄了。6、证人温甲的证言,证实他在桃江县规划设计院工作。2014年7月24日上午8点,他们设计院人员和桃花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及县城建设投资公司人员一起在创兴路复迁地放样。在放样的时候就有村民到现场阻碍放样,到了中午12点50多的样子,他们放完最后一个样,准备收仪器回来的时候,有一个穿黑色条纹短袖T恤的男子要过来抢他们GPS定位仪,当时GPS定位仪是他们规划设计院的文甲拿在手里,穿短袖黑色条纹T恤的男子过来抢文甲的手里的GPS定位仪时,被旁边政府的人员拦住了,文甲拿着GPS定位仪走开了,这个穿短袖黑色条纹T恤的男子就跟着文甲,走了不到5米GPS仪器就被短袖黑色条纹T恤男子抓住,旁边一个穿黄色衣服的男子也抓住了文甲手里的GPS定位仪器一起要把仪器抢过来,但是文甲抓住不放手.这时又过来一个穿黑色T恤的年轻小伙子一把抓住GPS仪器,穿黑色条纹短袖T恤的男子和穿黄色衣服的男子、穿黑色T恤的年轻小伙子3个人就一起从文甲手里把GPS仪器抢过去了,在抢GPS定位仪器时,有桃花江派出所的民警赶到了现场制止,GPS定位仪器被抢走后,穿黑色条纹短袖T恤的男子和穿黄色衣服的男子、穿黑色T恤的年轻小伙子3个人就把GPS定位仪往地上摔,把GPS定位仪摔成2节,穿黄色衣服的男子手里拿着GPS定位仪的杆子,穿黑色条纹短袖T恤的男子手里拿着GPS定位仪另一节往地上摔,有个穿制服的民警就去制止不让摔,这个穿制服的民警在制止穿黑色条纹短袖T恤的男子摔GPS定位仪时,被GPS定位仪上面的一个圆形物体击中头部,旁边穿黑色T恤的年轻小伙子还把这个头部受伤的民警按倒在地上,与此同时,穿黄色衣服的男子举起GPS定位仪的杆子朝另外一名穿警察制服的民警头部打击,把杆子都打成2截,其他民警上前去抢杆子时,穿黄色衣服的男子挥舞着杆子不让民警靠近,是镇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员从穿黄色衣服的后面抱住该男子,才把杆子抢下来,后来其他民警上前把打人的穿黑色条纹短袖T恤的男子和穿黄色衣服的男子、穿黑色T恤的年轻小伙子3个人控制了,带到了派出所。7、证人文甲的证言,证实他是桃江县规划局规划设计院的一名工作人员。2014年7月24日上午八点钟左右,他按照单位的安排带着南方牌GPS定位仪和戴希贵、曾庆春一起,到大汉龙城后面近桃村八组附近进行放样,镇政府有几名干部也在现场协助他们。当地一些群众便对他们进行漫骂阻止,有人抢他手中的GPS定位仪。由于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有人报了警,没有多久,桃花江派出所的两名民警穿着警服便赶到了现场,并开始劝阻那些阻碍他们工作的当地群众,但那些群众仍然要阻止他们放样。到中午一点钟左右才将所有的点位放完样。准备返回时,罗某甲便朝他冲过来,企图抢走他手中的GPS定位仪,被工作人员拦住。罗某甲的兄弟罗某乙又去抢他手中的GPS定位仪,罗某甲也随即赶过来,也参与抢他手中的定位仪,几乎同时,罗某甲的儿子罗丙也过来抢他手中的定位仪。将定位仪的支杆扯断了,定位仪带着断了的一段支杆掉在地上,罗某甲便捡起带定位仪的那段支杆,把定位仪朝地下使劲砸。罗某乙拿着断掉的不带定位仪的那段支杆,对着桃花江派出所的一名民警的后脑猛砸下去,打在那位民警的后脑处,支杆当时就被打成了两截。罗某甲拿着带定位仪的那一端使劲在地上砸定位仪,这时桃花江派出所的另一个民警便从罗某甲的身后去抱住罗某甲阻止其继续损坏仪器,但罗某甲不听劝阻,仍往地上砸定位仪,罗某甲知道身后有人抱着他,便举起定位仪往头顶抡,带定位仪的那一端正好打在在罗某甲身后的那名民警头上,当时他便见到那名民警头部流了血。那名民警被打伤后旁边的罗丙就将该民警摁倒在地上,用拳头打民警,把该民警打得不能动弹。后来就有其他民警上来把罗丙控制了。8、证人王乙的证言,证实今天他到工地上同规划局去帮忙放样,因当地的群众就不让放样,于是他们这边负责的人就报了警,大概九点多钟的样子,来了两位民警,穿着制服,他们就跟群众一边做工作,但当时群众还是不同意进行放样,只要一测量,就去拿仪器,要么就拔桩子。大概到了10点来钟的样子,又来了一批警察,大概有七八个民警,同样他们都穿着制服,民警仍在做工作,到了12点多的样子,他们又去放样,群众还是不让放样,于是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就准备打转身不放样了,这时有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就一把抢掉了规划局工作人员的放样仪器,就要去摔那个仪器,民警就上前去制止,他就看到该男子拿着放样仪器就朝一位民警头上砸的,当时民警头部血直流。9、证人肖乙的证言,证实那天他们拆迁办和桃江县规划局、桃江城投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桃花江镇创新西路复迁安置地(大部分是近桃村八队的地方、还有近桃村六队的地方)给即将动工的桃花江镇创新西路复迁安置房放样。他们到那准备放样时,近桃村创新西路复迁安置地附近的群众四、五十人陆陆续续赶到了现场不让规划局的工作人员放样。他们拆迁办的负责人钟某湘以及他们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一直在给当地村民做工作。差不多过了一小时,到了九点多钟的时候,阻止他们放样的当地村民散了很多。当地村民还有比较激动的二十人左右在现场不肯离开。不知道是谁报了警。桃花江派出所的两名出警民警到了现场。民警到现场后询问了他们以及当地村民事情的具体情况。民警还给当地村民做了工作,但是还有二十来个村民的情绪比较激动,其中闹得比较厉害的是近桃村的罗某甲、罗某乙几兄弟。民警和拆迁办的人一直在做当地村民的工作。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就试着去放样。但是当地一些村民还是在阻止不让规划局的工作人员放样。到了上午十点多钟的时候,又来了几名出警的民警。民警还是不停地在给当地阻止放样的群众做思想工作。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又试着用测量仪等设备放样。当地群众就上去要抢规划局工作人员手里的放样设备,被民警分开了。这样来来回回重复了几个回合。到了中午一点多钟的时候,规划局的工作人员放样到罗某甲家门口的田里时,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佳以及罗某甲的儿子罗丙等人又在阻止规划局的工作人员放样。他当时看到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佳、罗丙在抢规划局工作人员手里的测量仪,出警民警以及他们都上前制止都没有成功。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佳、罗丙他们几人将规划局工作人员手里的测量仪抢走后,罗某甲和罗丙拿着那台测量仪往地上砸,把测量仪的支撑杆砸断了。支撑杆被砸断后,罗某甲手里拿着测量仪主机的那一截不停地往地上砸。民警中有一位比较胖的年轻民警上前从罗某甲的后面抱住罗某甲制止不让砸测量仪。罗某甲的儿子罗丙也上前扯那个较胖的年轻民警,罗某甲就拿着手里的测量仪砸向后面制止他的那名民警的头部,他当时就看到那名年轻民警的头部就冒出了血。因那时罗某甲的弟弟罗某乙拿着测量仪的支撑秆的另一截朝桃花江派出所的薛某伟副所长头部打了一棍后又朝其他人打去。他就从罗某乙的背后抱住罗某乙不让他动手打其他人了。在制止罗某乙时不知道是谁踢了他一脚。后来罗某甲几兄弟和罗丙都被你们民警控制住了,他们被你们民警带回公安局了。10、证人丁某安的证言,其证实的情况与证人肖乙所实的情况基本一致。11、证人刘甲、高某波、马某龙、刘乙的证言,均证实2014年7月24日,接所长汤某勇同志指令在大汉龙城出警的情况以及罗某甲、罗某乙、罗丙等人抢规划局工作人员手中仪器和殴打民警的情况。12、证人钟某湘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4日,县规划局技术人员与桃花江镇政府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计划,对创兴西路复迁地进行详细性规划放样。到达放样现场,即遭遇桃花江镇近桃村原八队部分村民围堵,工作人员不断劝告,但群众不听劝告并出现群众哄抢设备现象,事态极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在此情况下,他用手机向桃花江派出所报警。报警后,该所副所长薛某伟带协警彭某虹赶到放样现场,做群众思想工作,但效果不明显。后该所所长汤某勇带6名干警到达现场稳控局面,劝阻群众。后来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佳、罗丙便抢走了定位仪,民警薛某伟上前制止,被罗某乙打伤头部,另一个民警彭某虹想制止罗某甲砸定位仪,被罗某甲用定位仪打伤头部,后来在其他民警协助下,将罗某甲等人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13、证人肖某春的证言,证实桃花江镇创新西路安置地征地的整个过程他都参与了,证明当时县政府将他们近桃村枣树潭上段200亩左右的土地,进行了征收。当时所征的200亩地,包括了2014年7月24日县规划局在近桃村八组罗某甲家后面放样的那块菜地。征地后没有多久,政府便将征地款打入了近桃村的账户上。当时以大汉集团建设用地围墙为界,围墙内的土地为红线内土地,当时红线内的征地款除罗某乙和另外几户没有领之外,其他征地户均已领了征地款。创新西路安置地属于红线外的已征地。红线外的征地罗某甲、徐兆仁等几户人家一直不承认该地已被征收,征地款一直留在村上的账户上。14、证人王某辉的证言,证实近桃村1至4号地块于2010年5月份征收的,当时县政府对该征地进行了公示,征地款由城建投公司打到了近桃村的专用账户上。当时被征地的手续齐全。15、证人黄某渔、徐某才、陈某南、肖某明的证言,均证实土地被征收一事,当时还开了会。这些被征土地的征收款已由村上干部全部发放给他们了。16、证人王丙、肖乙的证言,证实罗某甲家的地是2010年11月份,桃江县国土局和罗某甲所在的近桃村原八队签订了征地协议,其中包括了2014年7月24日他们去放样的这块地。征拆款已足额支付到了村委,但罗某甲一直没有去领取这个钱。是因为罗某甲向他们提出的三点无理要求。政府无法满足。17、证人肖甲明的证言,证实近桃村1至4号地块征地的有关情况他知道,他家的地在被征地范围之内。被征地后,村干部通知了他们到村委会领取征地款,大部分村民已领走,只有大约五六户人家红线外(创新西路征地)的征地款没有领取,主要是因为之前政府承诺被征地的农户每户留一分预留地等事项还没有兑现。19、证人肖某云的证言,证实近桃村1至4号地块已被征收,他全部领取了征地款。2014年7月24日那天他到现场已经是中午十二点多钟了,之前事情不清楚,他到现场时候,只见到罗某甲在抢放样人员的仪器。20、证人汤某勇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4日9时左右,桃花江派出所接钟某湘报警称:桃江县规划局工作人员在桃花江镇创兴西路复迁地放样时,遇到当地村民阻止,请求出警。接到报警后,桃花江派出所值班民警薛某伟、谭武等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至10时20分左右,他接到在场民警薛某伟报告:“现场群众较多,情绪比较激动,难以控制局面,要增派警力”。他接到报告后,因怕矛盾进一步激发,他组织所里部分民警、协警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当地村民及围观群众较多,有40至50人,其中部分村民与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及规划局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情绪比较激动,并不停的谩骂政府工作人员,事态极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引发冲突。他看到此情况后,他一边向局领导汇报,请求增派警力,一边要求通知村干部到场,并要求在场的其他民警做好双方的劝解工作。到中午接近1时左右,双方工作一直没有做通。此时,政府工作人员准备放最后两个点的样,当规划局工作人员放样到罗某甲屋后杂屋的地方时,罗某甲几兄弟就上来抢放样仪器,并要将仪器打烂,见到此情况,民警就上来制止,在制止的过程中,罗某甲几兄弟就拿抢来的仪器将民警薛某伟及协警彭某虹打伤。(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丙的供述和辩解,均供述在2014年7月24日征拆办的人在他们的菜地里进行测量时,他们抢了仪器,砸了仪器,并殴打了民警的情况。(四)、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五)、鉴定意见1、(1)鉴定文书(桃)公(法)鉴字(2014)第213、214号),证实被鉴定人彭某虹头皮裂创、颜面部及双上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薛某伟头皮血肿已构成轻微伤。(六)、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罗某甲、罗丙均不持异议。被告人罗某乙对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没有提出异议。对其余证据均持异议,认为本案的事发地与征收协议书不是同一个地方,事发地没有被征收;公安民警是本案的当事人不能成为本案的证人,其证言无效。对证据所持异议,被告人罗某乙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人罗某乙对本案事发地与征收协议书不是同一个地方所提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征收协议书等书证是证明桃江县规划局与县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受单位委派到已被依法依规征收了的拆迁地(包括被告人罗某乙、罗某甲已被征收的土地)进行实地测绘放样的案件事实,而案发地是当测绘人员经过其屋前对其已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放样测绘时遇暴力阻碍的事实,而非证实案发地是否已被征收的事实,证据所证明的目的不同,故对其此异议不予支持。对于公安民警是本案当事人不能成为本案的证人,其证言无效的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出警民警系本案的当事人,而当事人的陈述经查证属实后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来源。本案中出警民警所证实的情况均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案发时的情况,且证实的内容能相互吻合,亦与其他证据相吻合,故公安民警的证词能够采信,被告人罗某乙对此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丙因对自己所征收的土地有异议,而与依法依规前来测量放样的行政部门发生冲突,在被人报警后,当公安民警依法出警时,遭受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丙的阻饶,并实施暴力,导致出警的公安民警两人受轻微伤的事实,同时证明了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和到案情况。本院确认为上述证据均为有效证据,均予以采信。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罗某乙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桃江县司法局于2015年3月27日对被告人罗某乙进行调查评估,该局认为,被告人罗某乙其平时表现较好,犯罪行为及社会影响一般,监管条件及矫正环境一般,评估其再犯罪的风险一般,建议慎用社区矫正。对该份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以及被告人罗某乙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丙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丙犯妨害公务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乙提出“公安民警非法出警,自己为保护合法权益而阻止公安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的辩解意见,经查,桃江县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在受单位指派进行工作时,受到被告人罗某乙等人的阻饶,在此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得到公安机关对其人身和财产保护;公安民警接警后,依法整装出警,属依法执行职务,在公安民警现场执行职务中,被告人不听公安民警劝阻,反而强抢工作人员手中使用的工作仪器,并将其破坏,公安民警进行制止时,遭到三被告人的暴力殴打,致两人轻微伤,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的主客观要件,已构成此罪,故对被告人罗某乙的此辩解意见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乙、罗丙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罗丙认罪态度好,且被告人罗丙犯罪行为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丙在案发后赔偿了受伤民警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乙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认定,其再犯罪的风险一般,桃江县司法局建议对其慎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被告人罗某乙的罪行、案发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综合评定对其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罗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三、被告人罗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罗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先行羁押的16日已折抵刑期;被告人罗某乙的刑期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先行羁押的16日已折抵刑期。被告人罗丙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小玲审 判 员  刘智慧人民陪审员  刘小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钱俐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