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158号原告:于某某,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方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