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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158号原告:于某某,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方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