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范永祥与江苏正源药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祥,江苏正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355号原告范永祥。被告江苏正源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举。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永祥与被告江苏正源药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永祥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姚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