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桓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吉星造纸有限公司、山东赛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吉星造纸有限公司,山东赛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邢家驻地。法定代表人:周丽萍,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吉星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雅和村。法定代表人:张青,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赛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侯庄路**号。法定代表人:贾丽,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青。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吉星造纸有限公司、山东赛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青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吉星造纸有限公司、山东赛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