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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祁门县阊盛树木盆景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县阊盛树木盆景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祁门县。法定代表人夏永龄,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景彬,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祁门县阊盛树木盆景园。地址安徽省祁门县。法定代表人张立松,该企业投资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调解书、(2014)黄中法执字第00159号和第00159-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3月5日责令被执行人祁门县阊盛树木盆景园立即向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7722358元,但被执行人祁门县阊盛树木盆景园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祁门县阊盛树木盆景园无力偿还借款,且又急需资金周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祁门县阊盛树木盆景园所有的价值8000000元的苗木和盆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健群审判员  许金奎审判员  江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童列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