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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65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655号原告郝某。被告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贺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