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65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655号原告郝某。被告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贺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