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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达与王多志、陈后军申请保全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刘达。被申请人:王多志。被申请人:陈后军。申请人刘达因与被申请人王多志、陈后军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多志、陈后军的银行存款6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多志、陈后军价值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多志、陈后军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多志、陈后军价值6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达用于担保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马嘶桥路189号第16栋301号房屋(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阳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