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谈建忠与章文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建忠,章文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761号原告:谈建忠。委托代理人:沈洪斌、高婴。被告:章文祥。原告谈建忠诉被告章文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谈建忠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建忠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谈建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宇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嫒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