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钱鑫诉葛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鑫,葛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3号原告:钱鑫,男,1993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葛晗,男,1960年6月11日生,满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鑫诉被告葛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曲宇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