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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钱鑫诉葛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鑫,葛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3号原告:钱鑫,男,1993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葛晗,男,1960年6月11日生,满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鑫诉被告葛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曲宇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