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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毛宏旭与李辉、毛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宏旭,李辉,毛洪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770号原告:毛宏旭,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辉,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毛洪光,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宏旭与被告李辉、毛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