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司亚娟与冉启芳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司亚娟,冉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201号申请人司亚娟,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代理人乐章汇,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春玲,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冉启芳,女,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司亚娟和被申请人冉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冉启芳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