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进秋,台前县孙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以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庭下和好为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德军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田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