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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进秋,台前县孙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以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庭下和好为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德军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田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