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濠法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濠法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权,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浩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某某及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农历6月13日办理民俗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9年7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分别于2009年8月6日生育大儿子杨某甲,2011年9月19日生育小儿子杨某乙。婚后不久,其发现被告吸食毒品,整个人萎靡不振,不思进取,终日无所事事,不承担作为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家庭经济都靠其承担,被告还以各种理由向其骗钱用于吸毒。其多次劝说无效,被告继续我行我素,现在已经严重吸毒成瘾。被告吸食毒品后性格十分暴躁,因为家庭琐事其经常受到被告殴打。今年年初,被告在吸食毒品后无端向其泼洒汽油,说要点火一起死,后经其求情,说要为孩子着想,父母死了孩子无人照顾,被告听后有些犹豫,其才趁机逃脱。大概二三个月之后,被告又再次在吸食毒品之后用茶具砸其右手,导致其右手手筋断裂,到华侨医院缝了七针。后被告也曾掐住其脖子,几乎致其断气。2014年10月份其曾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双方一同到民政局办理,但因为没有携带户口本而没有办妥,后双方一同到濠江法院咨询,在回来的路上,其乘坐被告开的摩托车,被告开车去撞小汽车,导致其在车上摔下来,满身是伤。在2014年11月15日,被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年。被告吸毒成瘾,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在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后,婚生儿子杨某甲、杨某乙应由其抚养。另为了家庭生活,原告举债6万元,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杨某甲、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人每月抚养费1000元;3.原、被告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6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辩称,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其承认吸毒有错,希望原告为了两个儿子给其一个改过的机会;对原告所称的夫妻共同债务6万元,其不清楚。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9年7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8月6日生育儿子杨某甲,2011年9月19日生育儿子杨某乙。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缺乏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曾因被告吸食毒品而遭其殴打。被告杨某某因吸毒成瘾严重而分别于2008年9月25日及2014年11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11月28日,被告杨某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原告高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另查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婚生子杨某甲、杨某乙现随被告杨某某之父母一起生活。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民身份证、人口信息查询、结婚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汕公(濠)强戒决字(2008)第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汕公濠强戒决字(2014)第0013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汕公濠字(2014)00164号拘留通知书及杨某某的讯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之后,原告高某某向本院表示鉴于其婚生子杨某甲、杨某乙一直由被告杨某某之父母照管且现随被告杨某某之父母一起生活的实际情况,故请求法院在判准其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时,同时准许长子杨某甲由被告杨某某负责抚养、次子杨某乙由其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其与被告各自承担。被告杨某某之父杨某丙向本院表示在杨某某被羁押期间其愿意继续照看其孙子杨某甲、杨某乙。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双方因被告吸毒及家庭暴力问题而发生矛盾,特别是被告有吸食毒品恶习且屡教不改以及涉嫌犯罪等问题,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离婚态度坚决,经本院做调解和好工作,双方没有和好可能,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及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意愿予以妥善解决。鉴于原、被告之婚生子一直由被告之父母照料,且原告及被告之父亲均同意在被告被羁押及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由被告之父母继续照料原、被告之婚生子,故原、被告之长子杨某甲可由被告杨某某负责抚养,次子杨某乙由原告高某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对于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6万元由原、被告双方共同负担的主张,因原告未能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杨某甲(2009年8月6日出生)由被告杨某某负责抚养,婚生子杨某乙(2011年9月19日出生)由原告高某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三、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已预交),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陈浩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曼华附:本判决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