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执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廖贞奎与周中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512-1号申请执行人廖贞奎,男,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周中成,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受江安县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安县人民法院(2013)江安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贞奎与被执行人周中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中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中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明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