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小娅与林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娅,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王小娅,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林清,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3)××民保字第××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林清已经向原告王小娅履行了本案中的绝大部分部债务,原告王小娅现在请求对2012年申请财产保全及提供担保的房子(即林清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单元房一套及洪旗、柯秀凤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单元一套解除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林清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单元房一套的查封、冻结(限制处分权)。二、解除对洪旗、柯秀凤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单元房一套的查封、冻结(限制处分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明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