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开福与徐兰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25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民勤县。被告徐某某,女,生于1964年,汉族,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乔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