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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彭延成与被告王会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延成,王会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彭延成,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毅华,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会永,男,现年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延成诉被告王会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延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延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彭延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文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