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榆林市云化绿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榆林市云化绿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榆林市云化绿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亚芬,系该公司财务人员。申请人榆林市云化绿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7日发出公告(并经人民法院报,于2015年1月28日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中山路支行签发的票号1050005322319320(票面金额壹拾捌万捌仟壹佰伍拾壹元陆角整,出票人老河口风尚工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8月15日,收款人榆林市云化绿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榆林市云化绿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贾 良审判员 高建军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邢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