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781号原告:刘某某,女,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武道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季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