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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781号原告:刘某某,女,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武道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季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