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侯邦华、王宝忠、郭小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侯邦华,王宝忠,郭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号。负责人李亚锋,任主任。被执行人侯邦华,男,生于1954年9月2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新宝路**号楼*单元**号,证件号码610302195409281019。被执行人王宝忠,男,生于1956年10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新民巷*号,证件号码610302195610060517。被执行人郭小文,男,生于1971年9月21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新福路百翠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证件号码610321197109213813。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侯邦华、王宝忠、郭小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431号民事调解书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通知书,限期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侯邦华、王宝忠、郭小文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62010.5156538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