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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罗荣福与曾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荣福,曾广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877号原告罗荣福,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钟芳榕,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广清,男,1980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原告罗荣福与被告曾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荣福的委托代理人钟芳榕、被告曾广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荣福诉称,2014年1月15日,被告曾广清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罗荣福借款人民币68800元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壹分伍(即月利息为15‰),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借款项及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8800元及利息12384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曾广清辩称,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实际是2011年3月16日向他借了3600元本金。原告是写六合彩的,这3600元是写六合彩欠下的钱。期间有付一部分钱给原告,总共向他借了不到6000元。于2011年跨年时他说要算利息。2012年7月份付给原告1200左右,后面就没有付了。这68800元是这几年按月息五分累积下来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被告曾广清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罗荣福借款68800元,并写下借条一张给原告,约定借款月利息为15‰,借款期限为一年。一年借款期限内利息为12384元(68800元×15‰×12个月)。届期,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分文。上述事实,有原告罗荣福提供的借条一张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曾广清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罗荣福请求被告曾广清偿还借款68800元、利息12384元及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曾广清辩称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是写六合彩欠下的钱,期间有付一部分钱给原告,总共向他借了不到6000元,68800元是这几年按月息五分累积下来的意见,其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广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荣福借款本金68800元、利息12384元及借款本金68800元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被告曾广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福生人民陪审员  肖富华人民陪审员  练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林光兰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