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34褚占君与王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占君,王永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34号原告褚占君。委托代理人XX(受褚占君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林。委托代理人王洪强(受王永林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褚占君与被告王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褚占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褚占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褚占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褚占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