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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双与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519号原告:陈双,农民。被告: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沁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文东,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双诉被告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荣兴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双撤回对被告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陈双承担。审判员  李荣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杜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