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行非审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田莉食品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田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南行非审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生垠,局长。委托代理人齐洪涛,系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忠民,系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田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洛)食行罚(2014)4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4年9月23日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洛)食行罚(201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田莉于2013年3月3日通过电话向西安经销商房亚文取得联系,向房亚文支付485元,购买无根豆芽素40包(每包200支),放菌剂10包(每包200支),向豆芽加工户销售,每支零售0.1元。至洛南县公安局2013年10月11日查处时,其已向豆芽生产经营户售出无根豆芽素及放菌剂9180支,总计918元,剩余未出售的820支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该无根豆芽素主要用于加快豆芽生长,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2011年11月5日公告明令禁止的非法食品添加剂。当事人销售非法化学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违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1、没收非法所得918元;2、处以30000元罚款。该处罚决定送达田莉后,田莉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生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洛)食行罚(2014)47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田莉作出的(洛)食行罚(2014)4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梦琳审 判 员 刘延洛人民陪审员 杨玉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