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城法执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谢鼎铭与黄烨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城法执字第1177号申请执行人:谢鼎铭,男,住广州市。被执行人:黄烨烨,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谢鼎铭与被执行人黄烨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阳城法民二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黄烨烨应履行支付购画款20000元及该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谢鼎铭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黄烨烨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谢鼎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黄烨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5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烨烨没有履行。经本院到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烨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烨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黄烨烨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烨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阳城法执字第11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袁广锋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小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