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少民初字第06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少民初字第06280号原告王××,女,1986年1月2日出生。被告李××,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