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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少民初字第06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少民初字第06280号原告王××,女,1986年1月2日出生。被告李××,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