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执恢一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苏执恢一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强制执行,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苏民二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钟安龙执行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