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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雯捷与黄斯科、河源市灏远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雯捷,黄斯科,河源市灏远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刘雯捷,女。被告黄斯科,男。被告河源市灏远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河源市锦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劲光。原告何然诉被告黄斯科、河源市灏远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雯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被告黄斯科、河源市灏远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9月期间,原告担任被告河源市灏远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河源市锦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前台人员,该公司拖欠原告工资11991.24元。经原告催讨,该公司及被告黄斯科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工资24633.2元的事实,并承诺2014年10月20日前付清。2014年10月,两被告只向原告给付了2000元,之后未再给付。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9991.2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对其起诉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欠条;2、河源市灏远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机读资料;3、河源市锦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4、原告身份证。被告黄斯科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河源市灏远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查明,2014年3-9月期间,原告担任河源市锦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前台人员,该公司拖欠原告工资11991.24元。2014年9月24日,黄斯科、河源市锦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刘雯捷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工资11991.24元,并承诺2014年10月20日前付清。庭审中,原告确认两被告已给付了4000元,仍欠7991.24元。另查明,2014年7月21日,河源市锦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河源市灏远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劲光。本院认为,被告黄斯科、河源市灏远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11991.24元,有两被告向原告立具的《欠条》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两被告应当予以清偿。因原告确认已给付4000元,故两被告还需支付原告拖欠工资7991.24元。两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起诉事实的抗辩。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斯科、河源市灏远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拖欠原告刘雯捷工资7991.24元。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黄斯科、河源市灏远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伟东代理审判员  刁海星代理审判员  钟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曾秋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