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敦化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耿广占、耿世宽、王京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耿广占,耿世宽,王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敦化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于宏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力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耿广占,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耿世宽,男,住敦化市。被告王京国,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耿广占、耿世宽、王京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此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敦化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退还原告,其他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延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