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霍某某、谭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夏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某某,男,汉族,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津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振礼,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大专文化,个体经商户。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津县看守所。辩护人杜立霞,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谭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月8日、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琰琰、王保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振礼、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杜立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霍某某为非法获利,通过互联网建立“诚信气动”淘宝店铺,通过该店铺向他人非法买卖气动枪支配件和套件。部分气动枪支配件系被告人霍某某在谭某某处购买,由谭某某直接发货给买家。被告人霍某某共计卖出气动枪支套件5套,零部件40余件。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谭某某为非法获利,通过互联网建立“星际气动”和“汇鑫气动”淘宝店铺,通过该店铺非法买卖气动枪支零部件数次,共计100余件。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霍某某、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买卖气动枪支零部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理。霍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无异议,在量刑方面的意见:1、指控的数量不实。对卖给李某甲、张某甲各一套无意见,李某乙所有的那套不能证实从霍某某处购买,公诉机关指控的另一套证据不足,不应认定;公诉机关认定40余件零部件不实,主要零部件才可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3、属于初犯,主观恶性极小,归案后认真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之子患有马方综合症,急需被告人配合检查治疗,建议对霍某某适用缓刑。谭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无异议,在量刑方面的意见:1、消音器、弹簧等细小零部件不应列为枪支的主要零件,部分送货单上载明为赠送,数量远不够100件,仅有20余件;被告人出售的气动元件为标准件,其对买家购买后是否用于组装快排枪支,持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与专门出售用于组装枪支的配件应有区别;2、被告人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3、经鉴定为枪支的快排,在威力上与军用枪支和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不同,致伤力较小。买家购买后没组装成功,没有造成现实的社会危害;4、被告人系初犯,此前一贯表现良好;5、被告人系下岗工人,买卖气动元件仅为了赚取少许生活费,主观恶性较小。综上,建议对谭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霍某某为非法获利,在互联网上建立“信誉气动”淘宝店铺,淘宝账号是huoqijian51,QQ账号是2491662701,向他人非法买卖气动枪支成套散件和非成套散件。至案发,被告人霍某某非法买卖成套气动枪支散件两套,非法买卖非成套气动枪支散件84件。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谭某某为非法获利,在互联网建立“星际气动”和“汇鑫气动”淘宝店铺,通过该店铺非法买卖非成套气动枪支散件146件。其中,84件非成套气动枪支散件系买家在霍某某处付款购买,霍某某再在谭某某处购买,由谭某某直接发货给买家。另查明,被告人霍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在家中被抓获,同年6月5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其经营的手机店内被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1、在谭某某经营的万佳手机店提取并扣押的笔记本电脑照片,证实被告人谭某某与买家聊天所用的工具特征。2、在霍某某家中提取并扣押的手机照片,证实被告人霍某某与买家聊天所用的工具。(二)书证1、霍某某淘宝账号、个人空间信息,证实被告人霍某某在淘宝网注册的信息,霍某某的QQ资料及其空间内容,其QQ空间内含有大量快排吹的图片及配件照片。2、霍某某在淘宝网上开办的信誉气动网店图片,证实被告人霍某某在淘宝网上卖快排吹配件的事实。3、从霍某某账号提取的霍某某在谭某某处购买配件详单,证实被告人霍某某在被告人谭某某开办的星际电讯网店替别人购买或者自己购买快排吹套件和配件的情况。4、夏津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霍某某在“曹2323”处交易18次,购买不同长度的不锈钢精密管36根,交易金额2832.7元。“曹2323”实则为乔某某。5、提取于淘宝网站上的霍某某在乔某某处购买不锈钢管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证实被告人霍某某在“曹2323”处为自己、李某甲、李某丙、王某甲、席某某等人购买过不锈钢精密管,并由卖家直接发货给上述人员的事实。6、杨某甲提交的订单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霍某某在杨某甲处购买快排吹配件的事实。7、张某甲、李某甲购买气动枪支配件情况说明、交易照片一份,证实张某甲和李某甲在霍某某的网店购买的气动配件,后霍某某在谭某某的“星际电讯”拍下相关商品,由谭某某直接将这些配件发给张某甲、李某甲。8、谭某某淘宝账号个人信息,证实被告人谭某某在淘宝网注册的信息,店铺名称为星际电讯,收货人姓名为XX。9、谭某某在淘宝网上开办的u(36403005)淘宝店铺图片,证实被告人谭某某在淘宝网上卖快排吹配件的事实。10、从谭某某淘宝账号提取的霍某某在谭某某处购买配件详单,证实霍某某在谭某某处购买快排吹配件的时间、数量,与从霍某某账号提取的霍某某在谭某某处购买配件详单相印证。11、2014年5月22日搜查证,搜查笔录一份、扣押清单一份、物证照片一宗,证实在被告人霍某某家中提取快排阀、机械阀、单向阀、消声器等快排吹配件、快递单据、一部手机的事实及上述物品的特征。12、2014年6月5日搜查证,搜查笔录一份、扣押清单一份、物证照片一宗,证实在谭某某的住所及万佳专营店提取气动配件、快递单据、笔记本电脑一台的事实及上述物品的特征。13、2014年5月29日提取笔录一份、扣押清单一份、照片一宗,证实提取并扣押李某甲在霍某某处购买的用于组装快排吹的气动配件一宗。14、2014年6月10日提取笔录一份、扣押清单一份、照片一宗,证实提取并扣押张某甲在霍某某处购买的用于组装快排吹的气动配件一宗。15、2014年6月27日提取笔录一份、扣押清单一份、照片一张,证实提取并扣押李某乙组装的成品“快排”枪支一支。16、李某甲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证实李某甲在霍某某处购买快排吹并已付款的事实。17、星际气动和佟某某、甯某某(宁某某)的聊天记录和快递单据后附送货单及快件跟踪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谭某某卖给佟某某、宁某某快排吹配件的事实及配件的数量。18、在李某乙淘宝账号提取的交易记录、谭某某与李某乙的聊天记录及其给李某乙发货快递单据二份,证实李某乙在谭某某的店铺购买快排吹配件的事实及数量。19、汇鑫气动和梦想飞1982(周某某)的聊天记录和快递单据、后附送货单及快件跟踪记录截图,证实周某某在谭某某处购买快排吹配件的事实及数量。20、谭某某给王某乙、杨某乙、小杰、李某丙、王某甲、席某某、张某乙发货的快递单据、后附送货单及快递跟踪记录截图,证实谭某某卖给上述人员快排吹配件的事实及数量。21、霍某某淘宝账号买入、卖出配件详情,证实杨某乙、小杰、李某丙、王某甲、席某某、张某乙通过淘宝网站在被告人霍某某的淘宝店铺内下单购买快排配件,霍某某接单后在被告人谭某某店铺内购买上述物品,由谭某某直接将配件物品快递给上述买家的事实。22、光盘及在光盘上随机提取的谭某某和买家的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其店内出售的物品除了管及附件外,有机械排的全部零件。其明知买卖快排吹配件是违法的,为了掩人耳目、躲避打击,将所售物品在淘宝店铺设置成二手商品进行交易。23、在光盘上随机提取的谭某某和买家的聊天记录及在谭某某电脑上提取的照片,证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和买家聊天中让买家和其通过QQ2861591621聊天,和在扣押的谭某某的电脑提取的照片中有标注有2861591621字样的照片一致,而且该照片和霍某某组装的快排吹结构完全一样。24、在谭某某处提取的快递清单及快件跟踪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霍某某为买家在谭某某处购买快排吹配件,后由谭某某直接发货给买家,且买家都已经收到货。25、霍某某给张某甲发货的快递单据三份,证实张某甲在霍某某处购买快排吹的事实。26、谭某某汇鑫气动店铺信息一份,证实案发后店铺信息已经被修改,所有商品已经下架。27、夏津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在谭某某店铺中未出现出售晾衣架的记录。在取证谭某某的“汇鑫气动”淘宝店铺时,店铺信息已被修改,里面的商品已全部下架,但店铺的交易记录显示该店铺的所有交易都是机械排的配件交易,不存在其他交易。霍某某在“星际电讯”购买配件的每笔详单中,价格和付款金额不一致的原因有两个。由于淘宝公司调取证据需要审批时间过长和提供的证据跨度时间较短等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谭某某和霍某某的支付宝交易明细。28、在乔某某家中提取的价格表,证实网上标注的单价是1cm钢管的单价,不是一根的单价。29、夏津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三份,证实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3月31日,霍某某在谭某某经营的“星际电讯”淘宝店铺内完成交易42次,累计购买了8420元的用于组装“快排”的气动配件。现已查实,张某甲、李某乙、李某甲在霍某某处购买组装“快排”的启动配件,霍某某又从谭某某处购买,由谭某某直接将货发给张某甲、李某乙、李某甲。2014年5月22日,霍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同年6月5日,谭某某在其经营的手机店内被抓获。因行政区划变动,霍某某身份证居住地址山东省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霍庄村110号与现住址山东省夏津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霍庄村110号为同一地点。30、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及住址,同时证实案发时二被告人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证实2014年5月,夏津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互联网巡查中,发现淘宝网站中有家名为“信誉气动”的网店,经常买卖各种气动配件。经工作,发现这些气动配件是组装“快排吹”的,店主是霍某某。2014年5月22日在霍庄村将被告人霍某某抓获,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进一步深挖线索,发现霍某某的供货上线是谭某某。同年6月5日,在淄博一手机店内,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谭某某对自己非法买卖气动枪支配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2、夏津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情况说明三份,证实鉴定意见中检材来源于被告人霍某某家组装气动枪支的“快排吹”配件,民警在霍某某的指导下组装成一支“快排吹”,于2014年6月3日送往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枪支鉴定。组装成完整的快排吹需要的主要散件包括:机械阀、快排阀、气缸、单向阀、压力表、不锈钢对丝(气室)、卡套(用于连接快排阀和不锈钢管)、不锈钢管(枪管)。根据谭某某给李某丙、王某甲、席某某的发货清单,比照2014年6月3日夏津县公安局网安大队送往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检材,夏津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认为发货清单里面配件缺少用于组成快排吹的不锈钢管(枪管部分),其他配件齐全。被告人霍某某卖给李某甲、张某甲的“快排吹”配件,二人并未组装成“快排吹”,配件散置家中,个别配件丢失,办案民警只提取到用于组装成品快排吹的部分配件。夏津县公安局网安大队2015年2月5日情况说明,证实李某甲、张某甲在霍某某处购买的成套的用于组装快排吹的配件,二人均未组装成完整的快排吹,并将配件散置家中,因时间久远,个别配件丢失,提取的仅是部分配件。根据谭某某给李某丙、王某甲、席某某的发货清单,夏津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认为发货清单里面配件缺少组装快排吹的不锈钢管,其他配件齐全。夏津县司法局夏司评字(2015)第1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淄博市淄川区司法局川司评字(2015)02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霍某某、谭某某适宜社区矫正。(三)证人证言1、王某丙的证言证实,系谭某某之妻。自己和丈夫谭某某在网上开了一家网店叫星际电讯,平时的网上交易都是丈夫谭某某管理的。2013年冬天开始主要经营气动配件,这些气动配件可以组装成机械排的气枪,可以用来打鸟。自己没有加工过配件,谭某某用电钻有时在手机店里往一些配件上打眼,然后在网上再卖。自己就知道谭某某在淘宝网上开了两个店铺,一个叫“星际电讯”,另一个叫什么名字不知道。这两个淘宝店铺都是谭某某经营的。2、乔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自2013年12月在淘宝网上开了一个“永进不锈钢钢管场直销店”后来改名“森诚高强度精密管”,这个店铺的账号是“曹2323”。“森诚高强度精密管”卖的主要是高强度精密管。往山东发过货,具体地址记不清了,听说过“霍排长”这个人,但是不认识,他在自己的“森诚高强度精密管”这个店铺里买过管,具体买了多少精密管记不清了。3、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7日自己在淘宝上买的快排,快排是用来打鸟的。当时自己在网上搜到一个组装“快排”的QQ号(240096953),告诉他自己想买支快排,他说他就卖。自己给一个账号是6221883000038025712,开户名是霍某某的邮政银行卡打了一次款,把自己的收货地址发给他。收到货后组装不起来,自己给他联系,他说那些是全的,让自己试试,没办法自己又给他打款买了一个。对方给自己发的组装视频的网站名,自己在网上看的视频,组装起来没法打气,就一直没用。4、张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爱玩弹弓,所以在网上加了一个群,2014年春节期间有个网友发了个图片,自己出于好奇问了一下是什么,对方说是气排,10米内能打麻雀,自己说怎么能买到,对方发了个链接,让通过这个网站在网上支付340元就行了。自己打开后,发现这个网店叫huoqijian51,是一个卖衣服的网站,对方说只要点够340元就行,自己就点够了340元,后来收到货,没组装成。自己就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元件缺货,还没发齐,并承诺会以最快的速度发货。后来自己分四次收到“气排”元件,收到后还是没有装成。对方通过百世汇通和中通快递向自己发的货。5、李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的的淘宝账号是ange1200505。2014年5月份,自己在淄博一家淘宝店里买过气动配件,这些配件是用来组装快排的,这些配件都是组装好的,有组装好了的气缸和机械阀、快排阀。快排是一种压缩空气产生动力,用钢珠当子弹,打鸟用的。淄博的店给自己发的货都是组装好的,就少个枪管,有枪管就能组成一支完整的快排。6、庄某某的证言证实,谭某某从2013年开始在自己的实体店铺里买气动配件,交易额差不多有2万左右,主要有气动接头、还有机械阀、快排阀、手推阀。每次谭某某要货的时候,他都会提前给我打电话,告诉他要的气动配件,然后自己把气动配件给他发到去淄川的公共汽车上,他自己取货。7、杨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在2014年年初的时候在淘宝上开了一个“和源气动”的店铺,主要经营“快排阀”的配件。霍某某在自己的店铺买过快排阀、机械阀、还有一些气动配件。一共买了大约1000元的货,霍某某最后一次购买是2014年4月底的时候。(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霍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份,自己在网上看到有人在淘宝上卖快排吹的配件,于是自己也在淘宝上建立名叫做信誉气动的店铺,淘宝账号是huoqijian51,支付宝账号是240096593@qq.com,QQ账号是2491662701,自己用QQ在群里发送自己店铺的链接做宣传。信誉气动主要经营气动配件,这些配件是用来组装快排吹的,自己会组装出大体形状,没在淘宝上卖过成品的快排吹,卖的这些配件能组装成品的快排吹。自己在一家叫做星际电讯的网店买过很多次气动枪支部件,具体次数记不清了。有时候自己在星际电讯那里买配件,有时候帮自己的买家代买配件,从中赚个差价。自己帮河北冀州和武城的代买过“快排吹”的配件,也是在淄博“星际电讯”代买的,买过几次记不清楚了。2014年1月份和2月份的时候,用“huoqijian51”这个淘宝账号在“曹2323”的店铺里买了一些精密管,具体几次不记得了。在“曹2323”买的不锈钢管,有的是自己代买家买的,让“曹2323”按照买家给的地址发过去了,还有几次是直接发到自己这里。(2)谭某某的供述证实,自己的淘宝网店是星际电讯,阿里旺旺也叫这个名字,淘宝账号叫“u(36403005)”,在网店里面卖的是气动元件有十多种,这些气动元件可以组装成机械排打麻雀,自己没组装过。这些元件都卖到全国各地了,江浙沪一带最多,印象里德州就一个买家,这个人是夏津的,网名和真实姓名记不清了。自己知道的机械排分三种,原理一样,但是安装不一样,其中有一种机械排分上下两部分,上面是枪管、卡套,下面是气筒、压力表、单向阀、内丝直通、10CM长不锈钢管(气缸),上下两部分通过弯头、快排阀、补心、2分变1分对丝、机械阀、弹簧、消音器等13个元件组成。其他的组件就是用来组装其他两种机械排的。一般买家买什么自己就卖什么,大部分买家都是成套买的,机械排的制作方法是在吹尘论坛上知道的。(五)鉴定意见(德)公(物)鉴(痕)字(2014)022号鉴定文书附鉴定资质证书,证实送检的枪形物体为枪支,具有致伤力。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成套、非成套气动枪支散件,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所出售的成套枪支散件没有组成完整的枪支,且依法被追回,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出售的非成套枪支散件亦没有证据证实买家组成了完整的枪支,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夏津县司法局、淄博市淄川区司法局通过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认定被告人适宜社区矫正。综上,被告人霍某某、谭某某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霍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违禁品枪支散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玉双审 判 员 冯宝琛人民陪审员 孙文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董文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