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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华州因与被上诉人汪宝钢、原审被告张爱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华州,汪宝钢,张爱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华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宝钢。原审被告:张爱玲。上诉人张华州因与被上诉人汪宝钢、原审被告张爱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华州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华州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华州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上诉人张华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陈 赞审判员  陈启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