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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津执字第4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姚皓申请执行杨立新、杨琼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津执字第484-6号申请执行人姚皓。被执行人杨立新。被执行人杨琼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新津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立新、杨琼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立新、杨琼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立新、杨琼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立新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叁万股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立新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叁万股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任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