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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曾万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万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万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万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万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2日7时09分许,被告人曾万金驾驶其自有的牌照为“川A5KX**”号的“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成洛路从成都方向往洛带方向行驶至成洛路南北干道路口靠路中心点左侧左转弯时,因转弯时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导致与其相对方向直行通过路口的由被害人何廷辉驾驶的牌照号“川A545**”号“玲木”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何廷辉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依法认定,被告人曾万金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万金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被传唤归案。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万金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另行支付了人民币4万余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川A5KX**号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被告人曾万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曾万金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曾万金的驾驶证(复印件),川A5KX**号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登记表,死亡证明书,曾万金、何廷辉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龙公交认字(2014)第00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被害人何廷辉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川A545**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违法信息查询结果,事故发生时天网录像光盘,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刑事谅解书,交强险、商业险保单,赔偿协议,收条,证人陈某华的证言,被告人曾万金的供述,(成)公(交)鉴(病)字(2014)0212032号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川西华司鉴所(2014)车鉴字第3186、3187号对川A545**二轮摩托车、川A5KX**轿车的相关安全技术状况和车速鉴定等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万金驾车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曾万金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万金系初犯,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万金交通肇事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曾万金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万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羽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桂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