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思喜与被执行人姜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喜,姜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王恩喜,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市辛寨乡辛王店东村青龙街***号。被执行人姜爱军,女,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机床二厂路**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槐执字第11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逄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