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开富与被上诉人朱雪贞、丁文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开富,朱雪贞,丁文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开富,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雪贞,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文宝,男。上诉人马开富因与被上诉人朱雪贞、丁文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曲中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28日,上诉人马开富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向马开富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马开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开富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超审 判 员 李年乐代理审判员 任容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尹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