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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佟某某诉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佟某某,男,1951年7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夏树祥,辽宁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李某某,女,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刘海军,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大东区南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1元,减半收取4100.5元,由原告佟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振刚代理审判员  栾 兰人民陪审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