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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新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薛新中与郑达荣、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新中,郑达荣,杨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新商初字第106号原告:薛新中。委托代理人:卢岳。被告:郑达荣。被告:杨彩霞。原告薛新中与被告郑达荣、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薛新中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达荣、杨彩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薛新中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7日,被告郑达荣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薛新中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和借款凭证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如逾期还款,应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拖欠不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1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律师费45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78%计算)、律师费45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递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及借款凭据一份,用以证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郑达荣向原告薛新中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若逾期归还借款,则由借款人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日,被告郑达荣收到10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郑达荣与被告杨彩霞于1991年5月10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的事实。被告郑达荣、杨彩霞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且本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被告郑达荣、杨彩霞既未答辩,又未到庭参加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郑达荣与被告杨彩霞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7日,被告郑达荣向原告薛新中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若被告郑达荣逾期还款,则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该款后经原告薛新中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本院认为,原告薛新中与被告郑达荣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认定合法有效,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过高,现原告自愿降低按月利率1.78%计算,本院予以准许。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郑达荣在合理期限内偿还,被告郑达荣经催讨仍未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杨彩霞与被告郑达荣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郑达荣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杨彩霞应共同偿还。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达荣、杨彩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薛新中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1.78%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郑达荣、杨彩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给原告薛新中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被告郑达荣、杨彩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