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009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许存胜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0963-2号申请人许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林某,男,住本区。担保人宋某,女,住本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宋某对150000元债务提供担保,本院对被执行人林国祥股权予以解除查封并暂缓执行。但被执行人林国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宋某的财产,以担保人宋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伟审判员 吴 健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