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隆物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钢隆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14989714-3。法定代表人纪殿友,执行总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钢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新街6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4420-6。法定代表人朱小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洁晶,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钢隆物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2)南法民初字第04985号民事判决。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67元,由上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谭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