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湖南金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弟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湖南金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观音岩水库旁。法定代表人严家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开宇,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谭索,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吴弟芬,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金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弟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湖南金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 毅人民陪审员  袁小钦人民陪审员  谭燕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