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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刑二终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俊平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刑二终字第00061号原公诉机关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俊平,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大丰市,住大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5月被大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曾因盗窃,于1997年被盐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盗窃,于1999年被盐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1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盗窃,于2010年10月12日被盐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大丰市���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8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俊平因盗窃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丰市看守所。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俊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大刑二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俊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李俊平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俊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俊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俊平撤回上诉。大丰市人民法院(2015)大刑二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朝军审判员  王劲梅审判员  陈 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