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智红与胡国元、胡广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红,胡国元,胡广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李智红,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胡国元,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临川区。被执行人胡广元,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胡国元、胡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胡国元、胡广元应支付申请人案款300000.0元,承担诉讼费4795元、执行费4400元。本院已执行110540.62元,尚有189459.3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胡广元、胡国元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临执字第00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坚审判员 廖 翀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军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