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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志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军。被执行人马军,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6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马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军立即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军要求用其购买的荆州市中心医院宿舍十八栋二单元二楼东住房一套交付法院查封,由其自行变卖,卖房款交法院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军所有的荆州市中心医院宿舍十八栋二单元二楼东住房一套(现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覃秋玲),查封期间为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张启华审判员  李江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