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宝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宝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宝昌,男,1967年6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昌图县毛家店镇侯家村。本院在执行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宝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宝昌外出打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