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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郑瑞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林英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薛成林,王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1181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六团队拟稿人:张志勇份数:3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李龙,个体。申请执行人郑瑞萍,个体。被执行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林英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成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薛成林,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林英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茵,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林英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系薛成林妻子。本院在执行李龙、郑瑞萍申请执行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林英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薛成林、王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林英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薛成林、王茵暂无��产可供执行,现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3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