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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娥与李永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娥,李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魏娥被执行人李永军上列双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51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永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永军所有的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为豫HS5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中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梁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