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娥与李永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娥,李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魏娥被执行人李永军上列双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51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永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永军所有的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为豫HS5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中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梁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