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杨林申请执行XX程、鄂尔多斯市万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XX程,鄂尔多斯市万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80-3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XX程,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XX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程、鄂尔多斯市万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鄂尔多斯市万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鄂尔多斯市万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白敏 来源:百度“”